1、如何加强税务管理
税务风险,而这些风险往往容易被税企双方所忽视。
(三)政策水平不高。
税收管理工作中,由于部分税务人员对涉及“税收存续期”的税收政策不熟悉,对税收政策与财会制度的差异不了解,导致不能对“税收存续期”相关税收事宜进行系统规范的管理。
(四)管理范围不广。
目前对“税收存续期”的管理,较多的是从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角度进行强化,而对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的“税收存续期”管理较薄弱,有的甚至还是盲区。
(五)管理手段滞后。
目前对“税收存续期”的涉税事项管理方法较为落后、手段比较单一,既没有推行专业化管理,也没有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税收存续期”产生的原因
(一)因税收政策原因产生的“税收存续期”。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企业当期所发生的经济事项影响后期的税收缴纳,特别是明确规定企业经济事项发生时暂不征税的税收政策。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XX〕年60号文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权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政策中,从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个人将股权转让时再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相隔一段时期即“税收存续期”,而且存续期的长短因股权转让的时间而定。又如,《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规定中,企业当期所发生的经济事项(亏损),影响到后5年的企业所得税,其“存续期”最短可能一年,最长可能5年。
(二)因税收政策与会计差异原因产生的“税收存续期”。由于税收政策与财务会计的目的和前提,以及遵循的原则不同,税收政策对某些经济事项的确认与财务会计存在差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的“税收存续期”。例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账款,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营业税上确认为计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上不确认收入,但要按毛利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上不确认为清算收入,但要按规定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由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专门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如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会计制度能够全额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以后纳税年度”即属于“税收存续期”。
三、“税收存续期”税收管理相关案例
(一)个人所得税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由原集体企业于XX年改组改制成立。改制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000万元,其中,企业职工以股份形式取得量化资产250万元。XX年10月,股东转让65.78%股权计657.8万股,在计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时,企业按账面实收资本乘以转让比例扣除转让成本657.8万元。
“税收存续期”分析与处理:企业职工以股份形式取得量化资产的涉税经济事项于XX年7月发生,但根据国税发〔XX〕年60号文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存续”于企业,XX年股权转让时所转让的65.78%部分164.45万元(250×65.78%)不能作为成本扣除,因而税务机关审核时调减了成本扣除额而补征了个人所得税32.89万元。尚未转让的34.22%的股权所包含的量化资产则仍然“存续”于该企业。
(二)营业税案例:XX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开发了abcgf共5栋商住楼,其中a号楼为产权式酒店,共有332间产权房,XX年底止已售出257家。购房合同约定,业主在签订合同时首付50%,剩余款项由租用业主产权式酒店房的某酒店用租金(年租金为购房总价的8.5%)代业主支付,至付完为止。合同总价款4977.7万元,首付2488.85万元,剩余款项由酒店分6年付清,每年支付423.1万。
“税收存续期”分析与处理:房地产开发公司XX年销售不动产业务已经发生,按营业税条例规定,首付50%应于XX年申报缴纳营业税,剩余款项在未来6年内于每年收到酒店租金时申报缴纳营业税,其“税收存续期”长达6年。XX年3月税务稽查部门对该公司XX年和XX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稽查时,XX年首付及XX年合同款项均申报了营业税,但XX年3月进行稽查时,因主管会计变动,XX年和XX年合同款项均未申报营业税,税务稽查部门不仅追缴了该公司营业税42万多元,还给与了一定的处罚。
(三)企业所得税案例:某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年6月委托某资产评估机构对其15宗土地进行了评估,账面价值2500万元,评估值3500万元,评估增值1000万元,企业进行了借记“无形资产”、贷记“资本公积”1000万元的账务处理。XX年10月,该公司以15宗土地作价3500万元和现金500万元投资于某公司,取得某公司80%计4000万股股权。
“税收存续期”分析与处理: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会计上允许增加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但税法规定不得改变计税基础,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也不确认收益。如果企业转让该资产,原评估增值部分应确认收益的实现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案例中,从资产评估经济事项发生,到该资产用于股权投资,其存续期为4个月。地税稽查部门于XX年对该企业XX年至XX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时,该企业XX年账面亏损712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288多万元,不仅减少了XX年以后需要弥补的亏损,而且当年查补企业所得税72多万元。
四、加强“税收存续期”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相关税收政策及财会制度的学习。特别是要熟悉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存在的差异。只有这样,才能对企业发生各项税收进行正确的分析判断,才能准确地对企业“税收存续期”影响到本期的税收进行计算,从而规避因政策不熟而可能导致的税务风险。
(二)及时建立“税收存续期”档案。“税收存续期”经济事项发生后,及时采集相关信息,既要分门别类建立专门台账记录,又要将企业的税收征管资料记录于信息库之中。同时,对存续期内涉税事项的变动及时进行登记并跟踪管理,做到“税收存续期”管理系统化、信息化。
(三)强化“税收存续期”涉税事项的检查。稽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应对企业“税收存续期”涉税事项逐一进行检查。其中,以营业税收入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调整、个人所得税有关计税成本和费用的扣除为检查重点,对企业“税收存续期”涉税事项进行检查。
", 'contentText': ' 导语:税收管理,就是国家税务机关依照宪法和税收法律、法规,对税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控制和监督,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一)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 随着我国税收法制的健全、税收体系的完善,企业涉税事务越来越复杂,单凭企业会计人员兼任税务管理人员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税务管理的需要。企业内部应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建立起合理的岗位体系,并配备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高的管理人员,规模较大的企业应设置税务总监。企业的税务管理部门不但要做好涉税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还要建立稳定获得税收政策信息的渠道,认真研究国家宏观经济动向,动态掌握各项税收政策及变化,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
2、如何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
法律主观:
新税法公布之后,一些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涉及到跨年调整,并且现在一站式服务使得所得税后续管理变得非常重要。一、如何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1、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后续管理的分类,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在对总分机构的管理中,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纵向、横向联系协作,建立和完善总分机构主管机关联系和信息反馈制度,明确总机构向分支机构传递相关信息的时限规定;对享受减免税企业,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管理和监控。企业申请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做好减免税的审核审批和备案管理。享受优惠期间,要定期进行实地核查,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防止企业将非减免税项目纳入减免税项目,不符合条件仍继续享受优惠等问题的发生。2、实施台帐管理。对政策性和连续时间强的项目的实施台帐管理,能真实记录所得税业务的过程和结果,对相关项目实施有效的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是后续管理的起点。要完善台帐种类。根据业务需要,在省局已经发布的十个台帐的基础上,增加对政策性搬迁收入、资产折旧摊销时间性差异、各类税前不允许列支的准备金提取转回、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归集等台帐的建立。3、实施信息化管理。结合综合征管软件、评估软件,逐步开发后续管理软件或在相关软件中增加后续管理模块,建立统一的后续管理平台,发布后续管理任务,跟踪监控后续管理绩效。增加现行综合征管软件对企业申报的税收优惠数据、资产损失金额的校验功能。现行综合征管软件对企业申报的税收优惠数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是否经税务机关备案通过并无制约关系,导致一些企业在申报时未经税务机关备案便享受了税收优惠。
法律客观: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是指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避免重复征税。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尽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税法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因此,如果企业希望减免税收,可以通过一些合法途径为其公司减轻税收负担。
3、如何加强税务行业管理
当前,税源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偷逃税的手段也是多样的,税收管理过程是复杂的,
对如何提高税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对策:
1、加强对税收宣传对象的分析,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都知道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偷漏税行为是违法行为。做到有针对性的宣传,对领导干部、高收入者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我们借“心连心”活动方式,做到“手牵手、人盯人”,以他们的社会影响力去对整个社会“宣传”。对个体工商业者,我们可对其进行批量“税务约谈”和座谈会的方式进行宣传;对青少年,我们可以到学校乃至村委会、居委会联系上税法宣传课,让他们从小增强税收意识,在今后的工作中依法纳税。
2、加强税源管理
在加强纳税人税源监控上,可实行属地管理,按行业或地段设岗,实行分类管理、划片巡查,这既有别于过去专管员管户制度,又能有效解决目前因责任不明产生的对纳税人疏于管理的问题,可使强化专业化管理原则得到贯彻,使管事与管户、管税得到优化。通过对税源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加强税源动态监控;加强对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申报纳税、代扣代缴、综合经济指标、行业税负以及税务检查处理等各类动态情况的分析监控。及时对照上级税务机关发布同行业税负及其预警标准,比较各部门上报统计部门的指标,结合各级协税护税、部门配合等各类相关统计分析信息,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综合分析和税源的动态监控和精细管理。
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掌握其产品、原料、库存、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基本状况和销售、成本、价格、增加值利润等财务情况,及时取得动态监控数据,找出影响税负变化的主要因素。通过对纳税人当期涉税指标与历史指标的纵向比对、同行业纳税人涉税指标的横向比对、实物库存及流转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的账实比对,分析税负变化趋势,实现动态监控,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户籍变动等情况,解决目前管户不清、底子不明、漏征漏管的问题。
3、加强对纳税人会计结账期的日常管理和高税负行业的评估、检查,规范行业预警税负的通报机制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纳税人会计结账期报备制度,加强对报备情况与实际执行情况的日常检查,对不一致者及时按规定处理。稽查部门应加强对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的共享利用,强化选案针对性和效率性,有实施稽查过程中,认真核实纳税人会计结账日期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无在某个月份、某个年度人为调节应纳税款的现象,并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充分发挥以查促管,以管带查的效能,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税收征管措施;在加强对低税负纳税人检查时,不能放松对高税负纳税人的税收监控和管理。要建立和健全高税负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机制,尤其要切实加强对该类纳税人生产工艺流程、财务核算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产品增值水平等的了解,认真核实和掌握该类纳税人的真实税负水平,真正将依法应纳的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以杜绝纳税人的侥幸心理,矫正税务人员的麻痹思想,做到税负预警和税源监控有机结合,尽可能减少监控盲区,不断提高税收征收率。
4、提高税收信息化管理水平
税收信息量大且结构复杂。我们要去伪存真,留下切实需要的资料,对纳税资料进行有效分类。一方面是税务部门内部掌握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发售、稽查历史、税款入库等资料情报;另一方面是税务部门外的涉税信息,包括企业经营情况、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的纳税人资料情报。在资料情报的处理上应建立起省级乃至国家级的信息处理中心,建立统一的网络结构和统一版本的主机服务器的应用系统,专门对收集起来的各种税收资料情报按统一规范格式进行转换、整理和输送,同时建立可以与工商、银行、财政、海关、企业及其他部门的计算机联网,保证从各地收集的纳税人资料的完整和信息资料的共享。
4、如何强化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针对房地产商纳税意识薄弱的情况,将税法宣传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可以不局限于税收宣传月,而定期对房地产和建筑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对房地产业涉及的相关税收法规政策进行重点宣传和讲解。并通过各种媒体进行税收政策宣传,在有关管理部门和施工现场张贴公告,提高有关部门的协税意识和施工企业的纳税意识。同时积极对那些诚信纳税的企业进行宣传并予以奖励,起到为其他企业树立榜样的作用,对纳税不积极和偷逃税款的企业予以严厉打击,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社会效应,全面净化税收执法环境。
(二)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一是密切部门配合。健全内外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与发改委、房管、规划、建设、金融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制度,由政府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全面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立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建筑面积、销售进度、现金流量、房产交易租赁信息和预收房款情况、已付产权情况等各种信息,通过信息交换和分析比对,最大限度的掌握相关涉税信息,实行项目登记备案管理,加强房开项目的源泉控管。二是加强信息的有效利用。通过信息分析比对,对差异户进行实地核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漏征漏管问题。三是加强银行账户预收款信息的监控。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争取银行部门的合作,对房开企业设立的预售房款账户及相关账户进行有效监控,掌握销售收入情况,实现源泉控管。并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及时掌握楼盘销售的进度,加强对售楼情况的动态监控,保证销售信息、预收房款信息真实、准确。四是加强关联方信息的监控。到企业关联方进行调查走访,了解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关系,看其收入、费用的划分是否合理、合法,不合理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合理调整,从而达到有效监控税收的目的。
(三)优化税源管理手段。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应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结合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建立模拟商品房模型,按照存量房销售状况分户录入房屋销售信息,包括房屋面积、销售价格、购房者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税收管理员调阅核实,并实行动态化管理,随时根据实地巡查等掌握的信息进行更新,对整个房地产税源实施动态的税源监控。二是充分利用联动机制。通过对税源信息的综合运用,充分发挥联动机制作用,与纳税评估等管理手段相结合,与房地产税收预测和统计分析相结合,全面提高税源管理水平,推动房地产业税收征管上新台阶。三是实行房地产业、建筑业协同管理。由地域管理转变为专业管理,即由一个科室统一管理房地产、建筑行业,充分利用两个行业的相关性,对房地产建筑业上、下游产业实行一体化的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针对性。
(四)加大日常巡查力度。首先,在开发初期,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上报项目立项书、规划图、建房方式、主要材料供应方情况、建筑承包合同、销售方式、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项目总投资额、工程总造价、土地出让信息、拆迁补偿协议等涉税资料,并将企业上报的情况与实地核查的情况相比对,总体掌握工程的开发情况,为日后的监管打下基础。其次,依托商品房模型管理软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过程监控。在定期对房开企业申报纳税和发票开具情况进行分析比对的基础上,不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根据巡查的结果记录房开企业日常监控管理动态台账,同时更新商品房模型内的分户信息,通过台账和模型软件反映其商品房销售明细、预售收入纳税情况、账面收入、成本、利润情况等,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进行检查调整,对应缴未缴的税款进行补征。再次,根据商品房模型管理软件的分户销售信息,逐一与购房者核实其购买价格,对经确认与销售方提供的销售价格不一致的及时进行调整,并补征税款。最后,在项目竣工后,加强对存量房的监控管理,不定期地对购房户和有关知情人员进行走访调查,掌握存量房销售情况,并及时对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防止企业故意拖欠税款,逃避纳税。
(五)强化重点税种管理。首先,强化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管理。一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虚构建筑业务,虚增建筑工程成本的,按照施工合同金额征收承建商的建筑业营业税,以此控制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真实性。二是对不同地域、不同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设置企业所得税最低负担率。每一个项目办理竣工结算后,按实际收入和实际成本进行项目应缴税款的结算,计算该项目的所得税最低负担率,达到规定标准的项目,可将产生的项目利润并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对于纳税人不能按项目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或项目完工结算后,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从而促进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的规范化。三是在存量房出租营业税管理上重点突破。通过采取多方询问、实地察看等措施,确定房地产企业存量房出租价格和收取的租金金额,及时补征税款,并将房地产企业出租存量房纳入日常管理的重点,防止企业逃避纳税义务。
其次,强化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在合理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基础上区分住宅、商业用房情况随同营业税一同征收。对已办理竣工结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审查土地转让成本及费用,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纳税人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强化以票控税。一是严把发票开具关。销售不动产发票专人管理专人开具,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综合税率进行开具,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一律在开具发票时进行预征。同时管理部门和发票管理人员应分别建立房屋销售台账和销售不动产代开发票管理台账,定期将代开发票金额与已完税销售收入进行比对,避免出现超出预缴税款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况。二是严把发票索取关。对外来房开企业,要求其必须索取施工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业发票,不得接受外来发票,以保证其建安成本的真实性。三是严把发票审核关。房开企业代开发票时应先由税收管理员审核房屋销售合同,对同类房屋销售合同标明销售价格必须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有疑点的进行实地调查并调整其销售价格。四是严把发票处罚关。对检查中发现违规使用发票的,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体现税法刚性。
(七)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充分发挥稽查的杀手锏作用,规范税收秩序,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专项检查,特别是加强对亏损、微利、售价偏低等疑点纳税户的重点稽查,同时在稽查中要做到“两个坚持”。一是坚持实地查访。针对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开发产品是不动产,具有不可隐匿性的特点,检查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仅仅“就账查账”,还应坚持到实地进行“三看”,即看实际操作是否按规划进行,有无自行更改规划项目的情况;看住户的入住情况,对销售数量进行估计;看售楼部台账,了解检查项目已售、预售情况和销售价格。二是坚持找准重点。检查人员应在实施账簿检查前,通过询问的方式进一步了解企业在被检查年度开发、销售项目等情况;调阅开发项目立项批文、土地转让协议、房产预售证、物价部门的价格批复等;对搜集了解到的被查企业的静态资料信息进行案头分析,比对涉税核算项目的各类指标,对检查重点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制订检查方案,避免盲目的“就账查账”。
(八)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房地产税收是税收征管的一个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因此,做好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必须要有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严格的干部队伍。首先,加大培训力度,要创新培训学习手段和方式,有针对性的开展好房地产业税收政策、相关财务核算知识、高级计算机知识的专项培训,切实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队伍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其次,减少税收管理员的事务性工作,使税收管理员能够全身心投入到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中,提高工作质量。再次,加强信息化配备,给税收管理员配备笔记本电脑等现代化信息设备,提高征管工作效率。最后,由于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环境极为复杂,要加强对房地产税收管理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引导其立足本职工作,做到爱岗敬业、诚信服务、秉公执法,自觉抵制外来诱惑,确保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
(九)加强执法监督和绩效管理。一是加强工作反馈。实行工作日志和工作反馈制度,以便及时了解掌握管理员的管理质量是否符合税源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二是加强绩效考核。根据《税收管理员制度》和房地产税收管理员的日常工作特点,详细制定工作量和工作指标,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并做到奖优罚劣,解决能力强弱一个样,素质高低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三是加强执法监督和纪检监察。实行分级负责制,明确责任,由执法监督部门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税收管理员的执法行为进行过程监督,同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对执法不严的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是拓宽监督渠道。通过召开纳税人座谈会,走访企业、发放测评表等形式,加大对税收管理人员的外部评议评价。
5、如何加强对水泥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
(一)对水泥生产企业税收的宏观管理
加强对水泥生产企业的宏观管理,主要涉及生产经营规模、销售收入、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产品结构调整、存货变动情况、资金周转情况、利润水平、在建工程投资情况、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变动指标包括纳税人的基本资料变动和生产经营情况变动两大类,涉及发票的购用开具情况、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占产品价格(销售收入)的比例及变动情况、产品(商品)市场变动情况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率的影响、往来款项的增减变动情况等。
1、要了解企业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
水泥生产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要熟悉所管的每个企业生产哪些型号的水泥,了解其基本的生产工艺流程和原材料投入比。
2、要了解企业的整体设计能力、生产能力、生产车间的数量、规模和生产工人人数,控制好产量。
3、要了解企业库房数量、规模、运输车辆。水泥生产企业的产品仓储能力是一定的,控制好储量。在控制好产量和储量后,发出商品的数量就会自然浮出水面。否则,在债务链条式的市场经济下,水泥生产企业也不例外会出现以物易物、以货抵债等脱离金税工程“以票管税”的机控体系的情况发生,造成偷逃税而无法控管。
4、还要掌握其外地办事处的个数、规模、经营方式等。每个较大的水泥生产企业,都在生产地以外设有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的规模不一样,销售价格也不一样。所以掌握其核算方式、收款方式等信息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二) 水泥生产企业税收的微观管理
1、在销项税额方面的管理主要有:
(1)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利用金税工程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防止虚开、代开现象发生。
(2)所开普通发票方面:主要是针对建筑安装企业购买水泥,因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只需普通发票即可。所以要防止金额少开,或开具头大尾小阴阳发票等情况发生,大力倡导利用计算机开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
(3)防止销售不开票的行为发生:购买方是个体户、居民、农村用水泥等情况的,这些根本就不需要任何发票。税务机关要大力倡导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和推行有奖使用发票办法,激励广大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同时,可不定期地对购买者的购买情况进行抽查,防止水泥生产企业对这部分不开票,不反映收入,不申报纳税。
(4)要防止水泥生产企业对属《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所列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而不按规定计提销项税行为发生。
(5)要求企业将对外销售所签订的每个销售合同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还应尽量掌握其资金流,防止企业在销售价格上做“文章”。
(6)利用假代垫运费肢解销售收入:特别是在水泥销售旺季,供不应求时,往往是购买者上门提货,购买方承担运费的,而水泥生产销售企业可能会通过精心策划,把一部分价款分解出来,作为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从而逃避缴纳增值税。
2、在进项税额方面的管理
(1)取得的税收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认证比对,防止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蒙混过关;加强对企业购入货物验收入库的监管,防止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税款。
(2)取得的交通运输业发票方面:首先,要防止企业取得虚假运输发票抵扣税款;还要防止一种“移花接木”的抵扣办法,如个体运输户不用索取运输发票去结算自己的运费收入,而是从加油站开具金额为自己已耗用油料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所要付款的单位进行抵扣税款。这样,运费结算单位可凭此票多抵扣税款,运输单位也用不着再去缴纳交通运输业营业税了。
(3)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方面:加强对购进废旧物资的验收入库管理,防止购销双方勾结,虚开虚购抵扣税款增值税行为发生;防止取得工业企业销售的废旧物资而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按10%抵扣税。
(4)要防止企业对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述购进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行为发生。如①在建工程方面:企业兴建、扩建等基建购料;②职工福利方面:如职工食堂、浴室用煤、水、电、气;③特别是水泥半成品、成品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变质失效等等。
(5)张冠李戴:如矿石的开采承包给别人,相互之间是买卖关系,开采矿山的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进项税额抵扣,有无把它所耗用的机物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拿给水泥公司抵扣。
3、掌握水泥产品组成成份、掺和比例。在深入企业调查了解其经营规模、工艺流程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测算水泥产品组成成份、掺和比例,从而掌握它的耗料情况,控制投入、产出的比例、数量,进而掌握其产量。
4、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管理
目前,我局所管理的这水泥生产企业都涉及到有几个产品利用废渣生产达30%以上,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要掌握如水泥的种类、性质、强度等级、应用范围等情况,看其利用废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是否具备,防止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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