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大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保险公司如何加强培训)

1、保险公司如何加强培训

保险行业员工培训体系步骤流程:

针对保险行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出现的问题设计系统完善的保险行业员工培训体系,可以有效发挥员工潜能,帮助企业培养各种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人才,以有效支撑企业战略发展。由此可见,搭建系统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是保险行业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的重要环节。

【客户行业】保险行业

【问题类型】培训体系改善

【客户背景】

M人寿保险是由某机场集团公司和美国某人寿保险公司合资组建,通过人寿保险、年仅、汽车与家具保障计划、团体保险、再保险、退休和储蓄产品服务世界各地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个人与企业客户。在公司业务蒸蒸日上、各方面不断进步的同时,M人寿保险公司也不断地向全国扩展,在国内许多主要城市设立了分公司。

为了保证企业人力资源发展与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步,M人寿保险公司建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培训体系,主要包括新人培训阶段、晋升培训阶段和专业投资理财知识培训阶段,分别针对员工在不同阶段的不同需求,对员工的知识结构、业务素质等方面进行培训。

但是,其实际管理过程中,看起来相对较为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并未起到其应有的效果,公司的业绩不但没有提升,反而有下降的趋势,于此同时,也有不少代理人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面对一系列的管理问题,M人寿保险公司的管理者百思不得其解。

【现状问题及分析】

经过对M公司管理现状的深入调研和分析,M公司的员工培训体系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缺乏有效的需求调查与分析。

公司在制定培训计划时,单纯地按照国外营销行业的惯例来进行相应的培训,而没有深入基层进行培训需求调研,更谈不上对员工的培训需求进行科学、细致的分析,导致培训工作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更没有针对性。由于缺少培训需求调查,公司培训内容设置并不合理,针对基层管理人员管理技能提升的培训太少,也缺乏必要的销售技巧等培训内容,使管理人员和代理人在工作中走了很多弯路。

2.一些培训内容与我国法律、道德准则有冲突。

在M人寿保险公司的培训内容中,存在一些与我国法律、道德准则相违背的内容。例如在除外责任中,被保险人非法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引起的事故和意外伤害,在保险法中规定是免赔的。但是M人寿处于吸引客户的考虑,在对代理人的培训中,代理人宣传本公司是可赔付的,这无疑成为M人寿保险公司的一个卖点。但这是对投保人的不负责,是在变相鼓励这类违法行为。

3.培训的机械性与创造性工作相矛盾。

由于保险商品是具有无形性、非渴求性、复杂性的隐性消费商品,这就要求代理人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但是,在公司现有的培训体系中,培训内容多采用固化的话术来应对市场,与我国的国情并不符合。这样的培训导致很多代理人只会机械地模仿,而不能创造性地面对不同的客户及其多样化的需求,培训远未达到预期的效果。

4.公司在培训中急功近利,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

在新人培训阶段中,公司采取了一些比较偏激的方法,希望通过集训使代理人早出成果、快出成果,给代理人造成了不小的压力,甚至导致代理人的不满情绪进而离开公司。这违背了公司对员工进行培训的初衷。公司在利益驱使下对员工的“超强培训”,否定了中国人的传统价值观念,使代理人过度追求保单数量和保费收入,对荣誉和成功的欲望极度膨胀,不利于公司长远的人才战略。

【解决方案】

针对M人寿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1.加强对代理人培训需求的调研及分析工作。

培训需求反应了员工工作过程中的短板所在以及对培训的期望,公司对培训的需求分析不仅要考虑培训需求是否和企业的战略目标、企业文化一致,还需要考虑通过培训业务水平可以提高的程度、培训对于组织目标的重要性等等,充分了解培训需求产生的原因,将培训真正与员工和企业的需求结合起来,真正达到提升员工工作技能、促进企业战略发展的目的。基于此,华恒智信顾问团队针对M公司人员特点、工作特点等,设置了培训需求调查及分析工具,并针对不同培训项目、培训对象等,约定了培训需求调查的频次、要求等。

2.强化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保险代理人肩负着信托的重任,许多人不了解经济事务,特别是保险和养老金事宜。他们依赖代理人的忠告并且相信代理人懂得他们的经济事务。在任何情况下,代理人必须证明自己的专业素质和服务值得客户的信任和托付。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以最高水准的诚信和公正的运行原则、最高道德行为准则下的服务是企业在众多保险公司中脱颖而出、赢得客户信任的关键所在。保险代理人要不断增强法律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技能,使自己能够适应不断发展与变化的保险业的需要。

3.代理人NBS理念的强化培训。

销售理念万变不离其宗,最终目的是要找到客户真正关心和急需解决的问题,而培训体系的“NBS”核心理念,即“顾客需求导向”的核心理念。目前,M公司一味套用国外固有培训模式,显然不能适应中国目前的国情。华恒智信顾问专家团队指出,M公司应加强现有的NBS销售理念的培训,能让代理人真正明白和合理运用人性化的销售方式,帮助客户找到真正的需求。在培训方式上,应注重参与式教学,而不是单纯地采用培训师讲解、员工被动接受的模式。同时,基于多年的咨询经验和管理实践经验,华恒智信顾问团队针对M公司不同的培训内容、不同培训学员的特点、工作特点等,设置了不同的培训方式,以进一步提升员工培训效果。

4.加大员工自我管理技能的培训。

员工自我管理技能的培训主要包括工作习惯的养成和时间管理两方面。为了有效地培训代理人合理利用时间,每天计划优先顺序,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公司培训人员及业务主管不仅要给代理人示范、指导,同时要注意适当的督促并及时与代理人进行沟通和交流,对员工采取循序渐进地培养方式,而不是急于求成,与员工产生冲突。

【总结】

针对该保险行业员工培训体系中所存在的缺乏培训需求分析、针对性差、培训内容有偏差等问题,华恒智信顾问专家团队搭建的有针对性的保险行业员工培训体系,针对不同培训项目、培训对象等设置了不同的培训内容及培训方式及相关分析工具等。该员工培训体系切实解决了该保险行业企业在员工培训方面遇到的问题,得到了客户方领导的高度认可。科学有效的保险行业员工培训体系可以有效激发员工潜能,帮助企业培养各种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人才,以有效支撑企业战略发展。培训活动的实施可以帮助员工提升工作技能,而建立保险行业员工培训体系的最大作用在于形成优秀人才不断涌现的机制,以为企业的不断发展产生充足的马力。由此可见,有针对性的搭建员工培训体系对于保险行业企业实现长远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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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大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保险公司如何加强培训)

2、保险公司员工如何管理

保险公司要适应新形势、新特点,深刻认识做好公司员工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

加强文化建设及员工人文关怀

保险公司文化是企业内在品质的重要体现,浓厚的企业文化对提升公司形象、提高员工幸福感至关重要。

一是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户外活动,活跃工作氛围,疏解工作压力,增强员工凝聚力。

二是加强对职工的心理疏导与思想沟通,帮助职工正确面对客观问题,引导员工树立大局意识,通过发挥主观创造力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实现个人价值与企业价值的统一。

三是改善生活条件。生活条件是直接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也是最直接影响构建和谐的因素。要关心职工群众身体健康,做到定期为职工群众检查身体,建立职工群众健康档案,为职工群众搭建强身健体的平台。要关心职工的待遇,让职工群众该得的能得到,该享受的能够享受到。特别要加强对困难职工和老员工的关心与关怀,制定针对困难职工和老员工的相关倾斜支持政策,如发放补助、定期座谈、定期上门慰问等。

四是要制订人员退出机制,退出机制包括:对象范围、申办手续、工资福利保障范围、退出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员工个人申报,支公司、分公司逐级审批,根据职务或在岗时的业绩每月给予其保底工资,并签订协议约定其权利和义务。

五是加强职场标准化建设,有条件的保险公司要合理安排资金,改善基层职工工作区域的绿化、净化、美化工作,形成规范、整洁、优美的工作环境提升品牌影响力,提高员工自豪感与归属感。

六是加强民主建设,广开公司领导与员工的沟通渠道,让员工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员工的主动性、创造性与主人翁精神,做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

加强沟通交流

一是要自觉“换位思考”,调整心态。对同一问题,不同的思考角度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对于基层公司领导者来说,要进行“换位思考”,多为职工着想,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职工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二是要建立“情感交流”,拉近距离。通过建立职工心灵驿站、谈心室、热线电话和改变信访接待方式,变职工上访为领导下访,经常深入职工当中,倾听群众呼声,为职工解决实际问题。

三是要加大“诉求渠道”,化解矛盾。营造公司和谐氛围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通过建立职工意见箱、内部网站、宣传公开栏、领导接待日、发放调查问卷等,畅通职工诉求渠道。增加民主管理的透明度、公开度,对一些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群众的利益问题应有较广泛的参与度,实行阳光操作,让职工群众有充分的话语权、表决权,广泛接受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职工的信任度。

重视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

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对决定员工职业生涯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总结和测定,并通过设计、规划、执行、评估和反馈,使每位员工的职业生涯目标与公司发展的战略目标相一致。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员工的职业生涯发展的自我规划管理,员工是自己的主人,自我规划管理是职业发展成功的关键。另一方面是公司协助员工规划其职业生涯发展,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轮岗等发展的机会,促进员工职业生涯目标的实现。员工职业发展的心理满意度还受年龄、供职时间、职级性质等因素的影响。因此,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特长的员工设立相应的职业生涯发展通道,并将之贯穿员工的职业生涯始终。此外,公司还应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的变化与员工不同时期的发展需求进行相应调整,及时发现员工的新诉求与企业发展的关系,保持企业的长足发展与员工的职业发展的协调性。

加强人力资源建设

保险公司要保证各级单位人力资源工作者队伍的人员配备,确保各级人力资源部门有效运转。加强人力资源工作者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优化人力资源工作者队伍结构,严把人员入口关,确保人力资源工作者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完善人力资源工作者队伍的教育培训体系,建立健全各类培训课程,实行内部轮岗制度,通过系统的教育培养体系和完善的职业生涯规划,打造一支专业、高效的人力资源工作者队伍,切实提升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水平。受人员编制、业务发展为第一要务等方面因素的制约,有的基层公司无法配备专门的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往往都是由综合部门的兼职人员从事。对此,其上级公司应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和培训,对基层公司反映的人力资源方面的问题,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处理。

加大干部培养力度

一是持续推进干部年轻化、知识化水平。对学历高、表现好的年轻员工注重管理素质的培养,条件成熟的放到管理岗位上大胆使用。二是持续推进各级公司间干部交流,通过岗位轮换培养素质能力全面的管理人才,拓宽基层班子选拔范围。坚持把基层和业务一线作为培养锻炼年轻干部的基础阵地,鼓励年轻干部到基层、到业务一线、到艰苦地方经受锻炼、增长才干。三是持续推进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建好用好后备人才库。

如何加大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保险公司如何加强培训)

3、如何做好保险公司组训工作?

寿险方面的,我刚毕业,对寿险不是太了解。作组训有前途没?

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培训目标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六条

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

(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

(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被吊销的;

(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损毁影响使用的;

(三)遗失的。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有关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地域不得超出该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可以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的报考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

第三章执业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编号;

(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照片;

(三)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四)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名称;

(五)业务范围和执业地域;

(六)发证日期;

(七)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投诉电话;

(八)执业证书信息查询电话和网址。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

(一)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三)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第十七条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第十九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出示执业证书,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

第四章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对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本公司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可以委托行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有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提供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其保险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拒不改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保险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者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法撤销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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