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莞出台新房售价申报新规:不用配套、商业多为由提高售价
7月9日,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销售价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到,住建部门在用成本法测算住宅销售价格时,不再将配套房屋、设施的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分摊计入房价,并且参考当前区域基准房价核定。
另外《通知》称,东莞市住建局将根据近一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申报销售价格及网签销售价格、二手住房网签交易价格以及自然资源、税务部门对区域地价、房价的分级管理、住宅建造品质等因素,确定各镇街当前房价基准及调节系数,该系数将作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的重要参考依据向社会公布。近一年内无在售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镇街,参照房价水平相近的镇街或用成本法测算确定基准价。
在这份《通知》中提及,以招拍挂方式出让(以土地摘牌时间为准,下同)的居住用地(含商住用地),到达限价前成交或到达限价后以竞配建和(或)终次报价方式成交的土地价格,视同竞得人已充分考虑该地价对将来可售房价的影响,并已明确知悉以下房屋、设施的土地和建安成本已在成交地价中折减。
具体来看,土地出让文件中约定需无偿配建并移交政府的房屋、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居房、商业办公用房、车位、用地红线内外的市政道路、公园绿地、文体设施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用地出让条件等要求配建的配套设施及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但不限于幼儿园、中小学、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社区肉菜市场、邮政所、社区居委会、党员活动室、社区警务室、社区综治办和人民调解室、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星光老人之家、社区图书室、社区配电用房、公共开关房等)。同时,住建部门在用成本法测算住宅销售价格时,不再将以上房屋、设施的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分摊计入房价,并且参考当前区域基准房价核定。
此外,《通知》印发之日起,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商业比例较高的商住用地(R2 C2用地),成交地价视同竞得人已清楚知晓商业与住宅在地价成本上的差异,并充分评估将来商业部分销售、运营的成本及风险,商业比例将不作为核定住宅申报价格的考虑因素。
土地摘牌后,因属地镇街(园区)相关部门新提出的要求(如提高配建、配套设施的建筑装修标准等)而导致增加的费用,原则上不予计入房价成本。开发企业应与项目属地镇街(园区)协商解决。
《通知》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认真贯彻房地产调控要求及下来房价申报、定价规则,认真测算开发建设成本,避免出现误差,导致产生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东莞中原战略发展中心总经理车德锐认为,该政策是为接下来的“限房价、竞地价”的政策出台做铺垫,也可以理解为是一个精神政策的指引。这个政策说明了以后各个镇街都有自己的基准价,根据这个基准价来制定明年新上市的房价。接下来政府会做出各镇街的基准价格,同时也意味着“限房价、竞地价”的政策即将跟随出台。该《通知》将于明年开始执行,可能会出现不少开发商赶着下半年备案,并且即将竞拍的地块都将于明年上市,正好符合本次政策范围。准备拿地的开发商现要开始考量拿地的价格了,应该不会出现顶格价成交情况。希望开发商理性地核算各自的成本和风险,接下来,土地市场会有所降温。
《通知》在最后指出,根据国家、省相关工作要求,接下来东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实施限房价、限地价为主导,与竞品质、竞地价、竞配建等灵活组合的竞拍方式,不断优化房价地价联动机制。同时加大力度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行业和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东莞:新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
11月9日,广东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关于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管理的通知。
观点新媒体获悉,通知提出,如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同时具有多高层住宅(地上建筑层数超过4层)和低层住宅(地上建筑层数4层以下)的,可分别申报销售均价,并根据不同楼栋及房屋具体情况,对各批次预(现)售房屋自行定价。项目累计申请办理预(现)售批次的首次申报平均价格不得高于经备案的同类型住宅申报均价(含),且不低于该申报均价的90%(含)。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在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过部分批次预(现)售的,剩余批次可按以上规定申报销售价格并办理预(现)售。
此外,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进行销售,网签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房屋申报价格,且比申报价格下浮不超过15%(含)。已办理预(现)售但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需调整销售价格的,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之日起满360天方可上浮调整,上浮幅度不超过5%(含),满180天方可下浮调整,下浮幅度不限。已办理预(现)售项目符合间隔时间要求的,企业可自行在系统上按规定幅度对未售出房屋申报价格进行调整。
通知还称,开发企业按精装修交付标准制定销售价格并实际以精装修标准交付商品住房的,申报销售价格时必须明确交付标准为精装修,并严格按经核准的设计图纸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各项手续。
3、中山商品住房申报价格调整间隔至少3个月,调降幅度不超5%
7月4日,广东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其中提到,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经申报,每次调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如需调低申报价格的,每次调降幅度不得超过上次销售价格的5%。
《通知》显示,自2022年7月1日起,中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7月1日前已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且已受理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局继续完成该事项的审批工作。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分为申报和价格申报调整两个类型。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时进行销售价格申报,并通过交易平台申请办理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申报调整。
按照规定,开发企业进行销售价格申报或销售价格申报调整时,每一套商品住房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各镇街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各镇街申报价格。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经申报,每次调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如需调低申报价格的,每次调降幅度不得超过上次销售价格的5%。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规程正式实施之日起,可进行一次销售价格申报调整,调整后需在3个月后方可再次调整。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申报价格的15%。
《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书或符合现房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应当对每套商品住房进行明码标价,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等内容,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公示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通知》指出,对存在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开发企业,视情节给予警示、约谈、公开通报、列入失信名单、暂缓办理预售许可、暂停或取消网签资格以及其它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通知》自2022年7月4日起执行。原《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中山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中发改价控〔2017〕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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