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票据如何管理(发票如何进行保管和处罚)

1、发票如何进行保管和处罚

发票如何进行保管和处罚?

(1)发票的保管.

①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②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③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罚.

④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违反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行为:

①未按规定印制发票.

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而私自印制发票.

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变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成品、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以及未按规定销毁废品而造成流失.

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未按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管理制度.

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②未按规定购领发票.

向国家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机关委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

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贩卖、窝藏假发票.

借用他人发票.

盗取(用)发票.

私自向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发票.

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③未按规定填开发票.

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

填写项目不齐全.

涂改、伪造、变造发票.

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填发票.

填开票物不符发票.

填开作废发票.

未经批准,跨县(市)填开发票.

以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填开.

扩大专用发票填开范围.

未按规定填报《发票购领用存申报表》.

未按规定设置发票购领用存登记簿.

其他未按规定填开发票的行为.

④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专用发票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的.

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款.

擅自填开发票入账.

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⑤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丢失发票.

损(撕)毁发票.

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

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印制发票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未按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

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⑥未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

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其他未按规定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国家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外,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⑦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下同).

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销售票据如何管理(发票如何进行保管和处罚)

2、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由国务院于2019年3月2日进行修订的行政法规。

发票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的种类

发票种类有三种,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专业发票是一种特殊种类的发票,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销售票据如何管理(发票如何进行保管和处罚)

3、票据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一、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二、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包括支票、贷记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包括收据、各种税票、社保票据等。三、财务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业务由专人分工负责。出纳担任银行票据的保管业务,经财务总监指定的会计人员负责非银行票据的保管。非银行票据领用后由领用人保管,领用的收据由出纳包管。四、财务票据应存放于保险箱内,有专人妥善保管。财务印章与银行票据应由财务总监与出纳分别保管。非银行票据的保管使用两分开原则,不得由一人兼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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